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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院公布制假售假食药类十大刑事典型案例

时间:2016-03-21

全媒体记者(梁男)消息:今天上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制假售假食药类十大刑事典型案例。法院方面介绍,虽然现在食品安全已成为社会焦点,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屡禁不绝。仅201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制假售假食药类刑事案件182件。对于此类案件进行打击时,绝不手软。也提醒广大市民,食品安全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如果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要漠视,一定要及时举报,不给不法分子留有任何机会。

十大案例如下:

案例一、违法制售注水猪肉

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间,马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给生猪注入红糖、食盐、明矾、玉米淀粉、酱油及水等混合液的方法增加生猪出肉率,屠宰后予以销售。

案例二、违法制售死因不明鸡肉

2014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郝某、苗某在共同承包经营沛县某中学食堂期间,明知李某所销售的白条鸡系死因不明的鸡肉,仍先后多次以每公斤6-8元价格从李某处购买白条鸡合计600公斤,经加工后销售给在校师生食用。

案例三、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制售狗肉

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在其经营的活鲜狗肉羊肉汤店内,煮狗肉并销售给他人食用。为了使煮熟的狗肉颜色鲜亮、耐保存,在煮狗肉时超量添加亚硝酸盐。

案例四、违法制售有毒有害保健品

2013年底至2015年2月,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某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购进标注该公司名称的一粒肾宝、三阳肾宝、肾腺活力素、海狗神奇丸等保健食品外包装盒,并从被告人刘某等人处购进明知含有壮阳作用的西药成分的裸板胶囊,雇佣他人将裸板胶囊装入包装盒,销往全国各地。

案例五、违法使用工业盐制作豆制品

2014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马某、权某甲、权某乙从李某、张某处购买工业盐,在自家作坊内充当食用盐加工制作豆腐干,并将制作的豆腐干运至徐州市某市场销售。

案例六、违法使用天然卤水制售咸菜

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明知国家禁止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天然卤水,仍盗用盐矿管道内的天然卤水腌制咸菜用于销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例七、违法使用甲醛保鲜素鱼翅

2013年12月起,被告人吕某甲在徐州市泉山区某村一出租院内,购入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生产素鱼翅并对外销售,为延长保存期限,吕某甲将素鱼翅放入甲醛溶液中浸泡,冲洗后在泉山区某市场销售,截至2015年1月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

案例八、违法销售假冒“特效筋骨康”胶囊

2009年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凌某甲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特效筋骨康”胶囊系假药的情况下,仍先后多次从许某处购买4300余瓶,并以药品的名义对外销售4000余瓶,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

案例九、违法销售假冒“人血白蛋白”

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陀某明知系假药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假冒上海某公司生产的“安普莱士”(10g/50ml/瓶)人血白蛋白、德国某公司生产的“杰特贝林”(10g/50ml/瓶)人血白蛋白,分别向被告人梁某、郭某销售。

案例十、违法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进口药品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刘某明知其所有 “易瑞沙”、“特罗凯”、“格列卫”、“多吉美”等药品未经国家药监局批准进口,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网站进行宣传,并通过手机、QQ聊天、专家在线咨询等方式与买家联系,以发送宅急送、顺丰速运等方式,将上述药品销往全国各地,销售数额达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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